以提高租金等理由,“硬”要租借他人房屋的郁先生,今天(4月17日),他被闵行区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并限期搬离承租房屋。
早在2004年年底,郁先生向陈女士租下了一套房屋作为居住使用,租期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5年12月9日止,全年租金7000元。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郁先生仍继续使用该房屋。去年12月时,陈女士欲收回出租房屋,却遭到拒绝。陈女士请求居委会帮忙,但多次调解没有结果。陈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郁先生搬离承租房屋。
陈女士诉称,去年底,需收回出租房屋,并按约两次通知了郁先生,但均遭拒绝。事后又多次上门告知,郁先生无动于衷。郁先生辩称,希望继续租赁,并同意上涨房租价格。
法院认为,陈女士于去年12月起多次要求郁先生搬离承租房屋的行为,已表明陈女士要求与郁先生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郁先生不愿搬离承租房屋所作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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