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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因地震无法按期开工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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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出台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金融、税收、财政、土地、建设、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政策优惠。昨日下午,针对《意见》当中涉及的一些具体细节,来自建设、国土和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专门进行了说明。

按期开工减免报建费


《意见》规定,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每平方米166.5元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减免48元。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


今年1月,市政府修改完善了《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管理暂行办法》,决定自 3月1日起,成都市报建费标准从原来的118元/平方米调至166.5元/平方米。为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意见》规定,若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了开工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约定时间按期开工的,或经企业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延期开工1年以内,且在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5 月31日开工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进行相关减免;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时间的,经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工时间在2008年6月15 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间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按142.5元/平方米征收;其他情况不在减免范围。


多种方式参与灾后重建


《意见》明确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参与灾后重建,体现了投资建设的多渠道。


联建: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开发用地)的企业,可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进行联合开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此列。


转让: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用地)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力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审核批准,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条件的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在此列。


土地整理:《意见》所指土地整理是指土地一级开发,即通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把“生地”变“熟地”的开发过程。通过土地整理形成的开发建设用地(熟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供地。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招拍挂的方式进行供地。


因地震无法按期开工可延期


对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的开工时间。因此,是否按期开工,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界定。


地震灾害发生前,主要因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到位等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开工。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考虑到企业有很多实际困难,特别是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如果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将按《意见》精神进行审核,在批准的延长期内,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具备条件可分宗办理国土证


《意见》规定,对一些大的开发地块,按照城市规划具备分宗条件的,经土地使用人申请,可分宗办理国土证。具体的办理程序是:


(1)企业到规划部门审定总平面方案,由规划部门对分宗地块出具意见,并划定地块分宗规划红线;(2)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地块分宗规划红线,并在缴清分宗地块土地价款后,才分宗办国土使用证。


因地震招拍挂用地可延期付款


《意见》规定,对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地震灾害导致企业资金短缺不能完全依靠自身力量,或完全无力开发的,根据企业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办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权。办理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关于土地转让的有关税费问题,建议由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作解释。


《意见》规定,因地震灾害原因,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企业可提出延期付款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延长期的基点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时间为起点。在批准延长期内,不计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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